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6TH FEBRUARY, 1886.
105
現
憲示第四十六號
爲奉
暑輔政使司史 督憲驗開投國家地段事照得現准於英本年二月二十二日卽禮拜 一日下午四點鐘在下開之處開投國家地段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六年
督憲諭將香港官地一段開枠准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定於英本 年二月二十二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當衆開投
計開地段形勢
投賣號數第一號卽册錄村落岸屋宇地段第三十六號坐落薄扶林 該地段四至北邊三百三十尺南邊一百一十五尺東邊二百七十尺 西邊二百八十五尺共計一萬九千四百三十七方尺每年應納糧銀 二十圓股價以五百圓爲底
投賣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中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因此 互相爭論則用現出最高之價爲底將該地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限三日內必須 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既經遵約内此等章程而行卽許其將該地印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糧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英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英十二月二 十五日淸納至該地契須照香港村落岸屋宇地段開列所有國家地 契章程印於契內
初六日示
投賣地償
五楼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圓此項呈繳臬署經歷司處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開投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常用堅固材料美 善之法建就屋一間在其地內必須牢實可經遠此等工程所用不 得少過一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亦須在工務司處呈繳銀十圓此係補回國家代投得 該地之人由工務司在其地四角立標誌地號數界址等費
【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之銀或全數或 一分入官且國家准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由國家隨時隨處不論 用何方法再將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 有短絀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割歸其管業 另欸
一投得該地之人須要用妥善之法建堅固光滑无喉一條或多條用以 通流該地段所建之屋或將來所建之屋宇渠水引入在該地段内之 濁水池該水池建在薄扶林大水喉之下其人須預知流往該池之水 不得混濁薄扶林大水喉之水
二投得該地之人在該地段界内不論何處須留囘地闊三十尺爲 國 家之用
業主合式
立此合同之人經蒙
國家准其爲投得地段之人應遵照上列投賣竟程於下幅簽名卽作爲 該地段業主准其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第一號 按地段形勢册錄村落岸屋宇地段第三十六號 每年應納糧鋨二十圓
投得業主
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