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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0TH DECEMBER,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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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尺南邊四十五尺東邊二百尺西邊二百尺共計九千方尺每年 地稅銀一百二十圓價以四百圓爲底 該地第四號四至北邊四 十五尺南邊四十五尺東邊十六尺八寸西邊十六尺八寸共計七百 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十圓投價以四十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盤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丙須先將投價一半在庫務司署呈繳至一個月內須將所餘 一半之價再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六個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建屋 無論幾間以便居住該屋要有石結灰砂之墻屋背須要蓋耳其餘別 等工程悉遵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屋宇則例照章建造 五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妥即可領取紅契由投得之H起准其管 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六 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清納幷 將香港九龍地段紅契之章程均印於契內以便示遵

六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輸公費銀十五圓呈繳泉教經歷司 七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即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仙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及 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人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起將該地段郎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即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蒍強

第一號至第四號卽册錄九龍岸地段第三百一十號至三百十二號 並二百八十號第一號第二號每年地稅銀六十圓 第三號每年地 稅銀一百二十圓第四號每年稅銀十圓 十二月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一

憲 第 五 百 二十 +1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地故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二月二十日卽禮拜二下午三點半鐘在 薄胡林道幷山邊道相連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 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干左

投賣號數此一號卽册 岸地段第一千零九十五號坐落薄胡林道 幷山邊道相連處該地四至北邊二百一十尺南邊二百一十二尺東 邊四十七尺西邊二百八十七尺共計二萬五千方尺每年地稅銀一 百一十四圓投價以一千五百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再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 人出價投地每次澮價至少以圓為額

初十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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