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RD SEPTEMBER,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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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 百 三百四十六 署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現奉

督憲和開將一千八百八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給領牌照辦理船艇船 戶章程各欸删除以下開列新章係按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則 例第四十二欸而立者等因奉此查所有册錄各國船艇不嵎中國與 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則例第三節第一章所開船隻幷街市各 艇均不歸新章所此外凡別自在香港 湖面停僱船艇皆歸新章辦 理各宜知照特不

計開盤艇盤艇戶章程

一凡燃艇必須遵照此章程禀領牌照

二凡盤艇赴安華政使異稟領牌照之時須將市政廳或代理 船政廳所發桉附粘第一格式之執照呈驗如驗屬實方准給領該察 領牌照者須照安撫華民政務使司所飭尋見安保具結保其不拘何 時甄傳赴案政廳發執照時應繳銀一圓每牌照俱編明號數不准 轉給別人

三凡牌照上須書明盤艇長闊水深可袒數若干及僱艇價值各情該 牌照之期係由西歷四月初一日起計限一年爲滿

四凡經領牌照之於艇頭兩傍與船尾正面上或身上或特備木板上 須用桐油書明牌照號其字至少須有二寸半大除牌號外不得另 書別等數字亦不得將其掩蓋另由日入時至日出時在船旁上高兩 尺之處掛亮燈使其四面易觀 五凡艇不得有夾底

六凡管理已領牌照之人無論何時安撫華民政務使司及船政融

巡捕廳所 委員差役等或僱艇之人討看牌照必要檢出驗並以 上所列委員差役人等皆准隨時上艇盤查

七凡人不得僱用未領牌照之盤艇盤艇戶載運貨物並不准將領牌 昭、 之盤艇租賃與人無牌照<艇戶不得在艇傭工

八盤牌餉列下 倘可載貨逾八百川者係指第一等之艇 卽輸餉 二十圓 倘可載貨八百担以下四百五十担以上者係指第二等之 艇卽輸餉銀十圓 倘可載貨四百五十担以下一百担以上者係指 第三等之艇卽輸餉五圓 倘可載貨在一百担以下者係指第四 等之艇即輸餉銀三圓

九凡經領牌照之人若無事故不准推辭僱主幷應領安撫華民政務 使司賞給册錄一本以備艇之人遵例簽名將某年月日時刻 載入册內該册錄上須蓋有安撫華民政務使司印信有差役或欲 僱舾之人討看册錄經領牌照者必要檢出聽 十下列所定僱盤艇水脚銀不得違例索取

第一等盤艇若照時候僱用每十二點鐘水脚錢十大圓若照包貨 物僱用每次水脚銀五大圓

第二等盤艇若照時候僱用每十二鐘水脚銀五大圓若照包載貨 物僱用每次水脚銀三大圓

第三幹盤艇若照時候僱用每十二點鐘水脚銀三大圓若照包載貨 雇用水銀二大圓

第四等盤艇若照時候僱用每十二點鐘水脚銀一圓半照包載貨 物雇用每次水銀一大圓

十一凡艇戶與盤艇上作工之人均須照章程禀領盤艇牌照 十二艇戶牌照應否發給由安撫華民政務使司作主若准給發即輸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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