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AUGUST,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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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 百 四 十七號

署輔政使司史

督憲諭開投官地事照得現定於西厢本年九月初五日卽禮拜一日 下午三點鐘在灣仔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投賣號數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零九十四號坐落灣仔處該地四至 北邊五十五尺南邊五十五尺東邊六十五尺西邊六十五尺共計三 千五百七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五十二圓股價以八百九十四圓爲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書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六個月為期當用堅固材料建屋 一間以便居住該屋要有石結灰砂之墙屋背須要蓋毛其餘別工程 等悉遵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屋宇則例照章建造此屋宇後地 至少須有十五尺之間以便留餘天丼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須將其一年應納之 銀按月分繳庫務署以後管業九百九十九年之限每年須分兩季 清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西歷十二月二 十五日完納.

六楼得該地之人按照草程已安俟工務司合意批准卽可領取紅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營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 十二月二十五日清納幷將本港岸地段紅契之章程均印於契内以 便示遵

七投得該地之人印契時應輸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即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倘再投賣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贏 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分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即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於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零九十四號每年地稅銀五十二圓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二十七日示

二十七日示

憲 示 第 ==百五十號

署輔政使司史 爲

香港船政廳

督憲諭將香港船政廳所出告示開列於下以便週知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八月

濩鮀事照得銅鑼環石塘環中間之北頭至尖沙嘴東南角之處有電 線沉海爾各船戶等不准在該電線左右海面一百五十碼內抛綻電 線兩頭岸上均有欖核形板置於柱上示各宜警醒毌忽特不 十六日示 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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