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ND JULY,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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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示 第 二百六十六 號
署輔政使司史
曉驗事兹將
督害會同議政局案照一千八百八十三年第五條則例所藏之車輛 章程開列於左凡犯此等章程者則罰鍰二十五圓如無銀繳則按此 例第五歎監禁三個月有無苦工不等此前程係 督憲會同談政局 於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案照一千八百八十三年車轎 則例第五條第四款所定
一凡請領執照其准否俱由督巡緝捕司作主每期所發車仔執照不得 逾五百張此項執照以六個月爲期滿(5)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一月 三十日也期滿之日再行更換凡領執照之人須遵下列各章程而行 二凡係車仔須納餉銀六圓凡係頂轎須納餉銀一圓如係車夫轎夫須 納餉銀三十仙士
三此項執照不准交給他人
四凡領有執照之車輛不准租賃與未領執照之車夫轎夫
五若車輛領有執照須按該執照所列之號數於車輛之當眼處或寫或 貼悉候 督巡緝捕司主 此寺號數至小須長二寸
六頒行此章程之後初領執照之車仔其兩輪相去之間至多可闊三十 六寸其輪圈至少闊一寸二分半輪圈外須用扁平式不得中凸旁斜 車仔之棚較車墊至少高四十一寸
七凡領有執照之車夫轎夫其身上須帶有號牌牌上書明該執照之號
爲
數此牌用皮造或金類嵗造皆可至發給之時每牌須呈繳保鋨二十 五仙十俟執照期滿撤財號牌之時卽將此項保發還
八每車必要領執照之夫兩名經管惟非必同時用兩名管車 九凡領有執照之車夫轎夫必須照相二張其照費係 國家自備其一 張係粘貼於執照之上餘則繳存 督巡緝捕司署爲據
十凡領有執照之車主轎主須遵照 督巡緝捕司所定之時與所指之 處將車輛停候查驗俟有許准始各散去
十一凡領有執照車主轎主須遵 督巡緝捕司所定粘貼於車輛上 之收取車輛工資清單該單之料式由 督巡緝捕司作主
十二若某車某轎稍有損壞之處或不潔凈以致人不堪用或某車輛之 主或夫行爲不端 督巡緝捕司例得不發執照如已領執照亦可因 此故批飭繳銷
十三若遇車夫轎夫穿無端整之衣:督巡緝捕司卽不發執照縱已發 給亦可因此故批飭繳銷
十四凡領有執照者得照之時須自己及數妥協之人具立五十大圓之 保結該結係保車輛主及車夫轎夫干犯定例應罰之項及損傷人 物賠償之項如不能照數繳足則爲該領照及具保之人是問該保結 格式須候 督巡緝捕司所擬施行
十五凡車輛工資數目俱由 督巡緝捕司隨時更改幷將車輛工資之 清單粘貼署內以便衆覽另將該單字樣與照此章程所發執照一幷
抄錄粘貼各車輛之上惟此車輛工資之清單須候 督憲會向議政 局批准施行若欲增改此單仍一體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