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3rd JUNE,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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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八投得該地之人按照章程已妥俟工務司批准即可領取紅契由投得 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厢十二月 卄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岸地紅契之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以上章程卽將其所交庫務司署之銀 全數入官亦可勒令遵守投賣章程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投賣倘再開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細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卽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智庫務司屈 曉事照得本港業主所欠至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上半年之地 稅限至西歷本年七月十五日止須速携銀赴公庫完納各宜凜遵毋 違特不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憲示第二 百
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現本
九
+
六月
號
督憲札開招人投接在山頂道建築明水坑一度所有投票均在本署 收截限期收至西歴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卽禮拜五正午止如欲領投 票格式可赴本署求取另欲觀看章程及知詳細者前工務司署請 示可也各票價列低昂任由
二十三日示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第一號卽册錄地第一千一百四十八號每年地稅銀十六圓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六月
二十三日示
國家棄取或總棄不取亦可等因此合亟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
二十三日示
憲 示 第二 二 百 十九號
憲示第
1
百九
+ 11
A
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現奉
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兹奉
督憲札開將庫務司諭納上半年地稅之告示開示於下等因奉此合 露出示曉諭爲此示
督憲札將華民政務使可按照防染忠疾則例所出諭示一道開 於下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七年
*
月
二十三日示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六月
二十三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