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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FEBRUARY, 1888.

憲 示 第三十五號

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醶將再種痘之益詳論一則開示於下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二十八日示

近有附往外。 信數封無人到取現由外埠附囘香港 郵政總局如有此人可卽到本局領取兹將原名號列左 付上海信一封發陳忠興收入 付舊山信一封交梅酒慢收入 付新金山华信一封交譚潤收 付星架波信一封交梁鑑光收入 付美萩单信一封交黄廣明收入 付忌崙埠信一封交黄恭籍收入 付山姐岵信一封張炳休收入 付斜信一封榮茂收入 付山剪打信一封交煖呂收入瘾 付具市埠信一封交罰宏慶收入 付散地巴罷一封交陳渭濱收入

群論再種痘之

人於嬰兒時種痘倘種已合法其痘必出多可保一生無再染之患縱因遏 傳染之勢力未足或有再染亦少傷生且無破相之弊若人於幼年種痘未 爱或因別事致其痘不出則身內所具遏傳染之勢力未足且不可久恃雖 遏傳染之勢力仍在究不若要種之穩固也因思向所受種之人種法未盡 妥善者必多一經種痘意謂既已受種可保無虞故多有易於受染且病勢 之險與未經種者無異今以未經安種者多而於幼年經種者歴日已久 賞傳染之勢力故凡幼年經種之人長大時亦應再種以大概言之再種 最合之候乃人生長定之時卽由十五歲至十八歲時也故凡人於十五歲 至十八歲須即再種切不可延至有天行痘症之時若所居左右有天 症之人或有傳染之險則必易於傳染卽未至十五歲亦不可待至其時而 再種也其幼年既種而痘痕未妥者尤爲緊要倘遇傳染甚酷之勢所有長 大之人若經種未妥須速再種爲佳而再種既安痘亦已出自無庸種多次 矣查痘房料理痘症服役人等若未經出天行痘於初進痘房時必先受種 與再種同意嗣後亦不須再種也試觀此等服役人住居密房又常料理患 人勢易傳染盡人皆知有醫士在院三十四年之久竟未聞此等人有患 痘症之事則其再種能遏傳染之勢可知也

現有由外埠附到要信數封貯存一

一個交東茂棧收入

一封交和興什貨店收

郵政總局如有此人可卽到本局領取茲將原名號列左 一對交蔣逢貴收入 一封交馬茂基收入 一国交錢二姐收入 一封交鄭楊安收入 一清交梁宗培收入 一封交陳酥收入 一封交亞羊收入 一耕交張文湛收入 一對交福生堂收入 一封交謝苟收入 一計交福安 大 一封交 儀揮收入 一封 馮仁富以入 一封交劉學桭收入、 一封交新瑞泰收入 保家信一封交亞慶收入 保家信一封交陳萱階收入 保家信一封交馮仁富收 保家信一封交鄧英壽收入 保家信一封交陳雄收入 保家信一封交和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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