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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FEBRUARY, 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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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九龍芒角該地四至北邊七十尺南邊上十尺東邊一十五尺西 邊一十五尺共計一千零五十尺每年地稅銀一十六圓投價以一百 零五圓鵞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償互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照例签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照投得之價銀將一半呈繳庫務使司署餘限六个月
四投得每該地之人于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五投得每該地之人須照工務司主見與平該地由開設之日起限十 二个月內當用堅固材料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 便居住所建之屋宇須用灰石磚造屋背用及別等欸式照一千人 百五十六年第八條則例建造屋宇章程造成前所建之屋其後邊須 留餘地至少十五尺濶爲天井
六照賣地之圖式由第四百二十二號至四自二十九號一帶之中間須 留十尺地爲公衆之通路投得該地之人不得建造屋宇阻碍此路 七投得每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 稅錢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郎於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
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屋宇地段紅契章程印於 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每段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開投章 程情願作爲該地段業主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
[號至第八號 錄九龍岸地霞第四百二十二至四百二十九 號每年地税銀一百四十圓
第九號至第十七號卽册錄九龍岸地段第四百三十號至四百三十 八號每年地稅銀一十六圓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憲示第五 輔政使司史.
曉諭招投承接事現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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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月
九號
督憲札開招人投接在女醫館北邊建造附墻一幅所有投票均在本 署收截限期收至西厢本年二月十六日即禮拜四日正午止如欲領 投票格式可赴本署求取倘另欲觀看章程及知詳細者前赴工務司 署請示可也各票價列低昂任由
國家棄取或總棄不取亦可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
十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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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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