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MAY,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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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政使司史

憲示第二 百 三十 號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一百四十九號坐落銅鑼環該地第七十 號四至北邊三百七十尺南邊二百五十尺東邊一百三十尺西邊一 百七十七尺共計四萬三百方尺每年地稅四百六十二圓投價以 一萬零七十五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程均印於契內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羸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師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號每年地稅銀四百六十二廚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五月

十一日示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憲示第二 百 三 + 輔政使司史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償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投得該地各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指明四至 等費

五投得該地各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 並美善之法建屋宇無論幾間以合居住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 程所用不得少過四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 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 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

唔諗開投地毘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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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二十一日郎禮拜二下午五點鐘開投 官地二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二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鏹海地段第三號並第六號坐落九龍角處該地第三號四 至北邊一百三十尺南邊一百尺東邊三百尺西邊三百零一尺六寸 共計三萬四千五百方尺每年地稅銀四百六十圓投以三萬四千 五百圓爲底第六號四至北邊一百尺南邊一百尺西邊三百尺東邊 三百尺共計三萬方尺每年地税銀四百圓投價以三萬圓爲底 開股章程列左

一段地之價中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七十五圓爲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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