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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4Ú MAY, 1889.
憲示第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十七
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抛本年五月十三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 官地二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科 此特示
該地二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七十七十一號均坐落石排灣村之東邊該 地第七十號四至北邊六百尺南邊六白尺東邊二百尺西邊二百尺 共計十二萬方尺每年地稅二百七十六圓投價以三千六百圓爲 底第七十一號四至北邊三百尺南邊三百尺東邊二百尺西邊二百 尺共計六萬方尺每年地稅銀一百三十八圓股價以一千八百圓爲 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各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詿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至 等費
五投得該地各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將該地填妥其平處須照依該兩段地相間之路一 樣並其現時道路斜岸之一份貼連其地者亦須填妥亦須由投得之 日起限以二十四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並美善之法建屋宇無論 幾間以合居住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六千 七投得第七十號之地者須補回圖式擬建水坑各費該水坑係
N
國家建築以仲其地之溪水改流別處亦須將該水坑磡後疉之處填闊 十五英尺其平處須照該太坑磡一樣其長處須照水坑一樣其所填, 之處係爲建范公衆道路之用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 始准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 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曆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 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 程均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則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續設專章一則
所有溪水由第七十號地段流過者
國家例得將該水如何作用若其水非係公衆所用者投得該地之人許 其將該地內溪水截流川處或另行作用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地第七十號每年地稅銀二百七十六圓第七十一號 每年地稅銀一百二十八圓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五月
初四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