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6TH JANUARY,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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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示 第 三十七號 輔政使司史

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二月初六日朗禮拜三下午四點鐘開投官 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殛出示曉諭爲此 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四號坐落城隍街該地四至北 邊五十五尺三寸南邊十八尺九寸東邊五十三尺八寸西邊四十一 尺六寸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十八圓股價以二 千三百圓爲底

投賣章程

一楼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內檡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楼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至 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并 美善之法建屋宇無論幾間以合居住,並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 程所用不得少過三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己按章辦妥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湃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 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 其餘一半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亞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 程均印於契內

八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微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鴻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設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融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草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取月

紅 某

此係册錄岸地第一千二百一十四號每年地稅錢十八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正 月

二十六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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