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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6TH JANUARY, 1889.

憲示第三十五號 輔政使司史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二月初四日卽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五號坐落太平山列打街該地 四至北邊一百零二尺南邊一百五十八尺東邊一百五十八尺西邊 一百一十四尺共計七千三百八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八十四圓投價 以三千六百九十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

四投得該地各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詿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明四至 等費

五楼得該地各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个月爲期當用堅固材料 美善之法建屋宇無論幾間以合居住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工程 所用不得少過三千圓

七若該地掘泥之際於

國家醫院道有險而工務司見得要築欄石壆方保無虞者投得該地之 人須自出使費築該石壆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照工務司之主見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 始准領該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 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 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岸地段紅契章 程均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營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地段第一千二百一十五號每年地稅銀八十四圓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正 月

二十六日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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