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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5TH DECEMBER,1891.

憲示第五百

一號

署輔政使司葛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 開楼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排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九龍岸邊地段第三十三號坐落深水埔卽船澳北便該 地四至北邊二百零五尺南邊二百零五尺東邊一百七十四尺西邊 一百七十四共計三萬五千六百七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二百四十 六圓股價以五千七百六十七圓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遠此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一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二十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納至七十五 年爲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合工務司意始准 地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 秕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 限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岸邊地紅契章程均印 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官如有短細 及一词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指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郜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照

國家指示填平海磡並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

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九龍岸邊地第三十三號每年地稅銀二百四十六圓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十二月

初五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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