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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9TH MAY, 1891.

憲 示

暑輔政使司田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二 百

百 三十二 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五月二十六日郎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開 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側魚涌海邊地段第二號坐落筲箕灣道該地四圍共計 約三十九萬方尺每年每畝地稅銀一百圓價以一千三百圓爲 底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價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僧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而投章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朗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僧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投得該地之人于串契時例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二十四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 並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 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五千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1.半限至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納納至九百九十 九年期滿而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己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歷 十二月廿五日完納幷将香港海邊地段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內 九役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全行7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歸其營業 業主合同式

紅 某

立合同人某某干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股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側魚涌海邊地段第二號每年每英畝地稅銀一百圓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五 月

初九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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