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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MARCH,1891.

憲 示

署輔政使司田

等費

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三十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四月初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第一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八號坐落永豐街附近聖非 蘭街該地北便一百二十一尺九寸南便六十尺東便一百六十一月 西便一百七十七尺四圍共計一萬四千一百一十七方尺每年地税 銀二百零八圓投價以三千五百二十九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檡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签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至

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則例建造此等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二千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銀 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納至九百九十 九年期滿而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始准領該地紅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抛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 十二月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地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細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可以交地價銀四份之一其餘四份三則納週息五 原寞與地稅同納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五投得該地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並 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按照一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第一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一千二百四十八號每年地稅銀二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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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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