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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4TH MARCH, 1891.

憲示第

署輔政使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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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開投官地事兹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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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厢本年四月初一日郎禮拜三日下午四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第一號係册錄側魚涌岸地段第三號坐落側魚涌該地四圍共計一 十二萬方尺每年每英畝地稅錢一百圓投價以一千三百圓爲底 第二號係册錄側魚涌岸地段第四號坐落側魚涌該地四圍共計八 萬方尺每年每英畝地稅銀一百圓投價以一千三百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那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七投得各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銀按月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

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納納至九百九 十九年期滿而止

八投得各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事件均已按章辦妥始准領該地紅 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 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 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地紅契章程均印於契內 九投得各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各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三投得各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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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得各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 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角以指明 四至等費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與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號數

五投得各地段之人于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各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 並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以合居住該屋宇必須牢實可經久遠此等 工程所用不得少過二千五百圓

第二號係册錄側魚涌岸地段第三號每年每英畝地稅銀一百圓 第二號係册錄側魚涌岸地第四號每年每英畝地稅銀一百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十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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