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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0TH FEBRUARY, 1894.

憲 示第 十八 輔政使司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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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

督憲芃諭縣總緝捕司之不得列於下,再奉此合殛出示總論 此

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二 月

香港總緝捕司梅

涂事照得西二月廿二 三 四卽華甲午年正月十七十八十 九等日乃泥賽馬日所有去照一千八百六十九年第十 例所定車輛行走各條歡業已具詳

初十日示

四各轎倘往東邊即由大鐘樓起直向灣仔至掘斷龍之大道行走不准 由海旁一帶前行並須歸右手邊卽大道南邊而行若返西邊之時亦 須遵照來時路徑歸左手邊即大道南邊而行

五凡有挑到物件之人務要在於只演轎過之路而行如 欸所載由大 鐘樓至海旁東約所有步行之人只許在小路而行若非橫過路上不 得在路心來往

六自 泥涌各項場起至各棚處止各界内不許停放車輛並不許各車 在該處疾行

七各車輛之在馬場附近地方必須遵値日差役所指

【音犬之家不可任犬走近馬塲 見有流蕩之犬頸上無編列主人 姓名住址之案照一千八百四十五年第十四條則 第四款將 該犬擊斃

總督部堂 察核兹

准卽將各例欸開示於後仰爾諸色人等

] 恪遵毌愆示

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二 月

初三日示

九凡乘轎來往者冨由堅尼道行走以免將皇后大道壅塞至車馬等不 許在堅尼道行走

計開車輛行走各條款

一自大鐘樓起至海旁東止各街道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者 從左手邊朗大道北邊而行至回西邊時亦須從右手邊即大道北邊 而行中欲戲前行仍各須遵照道路行走常例迴避

二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者既到下還處卽須由軍器局街轉落 海旁在海旁道一直行走至第二號差館東邊之灣仔道及鵝頸涌西 邊之路止後由跑馬場折迴亦須遵照來時道路而行

三倘有在通衢大路或來往路口騎馬或駕車其勢可致傷人肢體或傷 及性命或有碍行人則按例懲辦

五十號

督憲札 盦將港内 銀行呈報西年正月餐食 留「讓之載開示等因奉此合預示諭爲此示

印度新金山中國匯理銀行簽發通用 紙一百八十三萬一千九百 九十六圓

實存現銀九十萬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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