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D FEBRUARY, 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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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四十四號 輔政使司柯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二月二十日郎禮拜二日下午三點鐘開投 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二百七十四號坐在干諾道新填地處該地四 至北邊一百一十尺南邊一百一十尺東邊一百六十尺西邊一百六 十尺共計一萬七千六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三百二十四圓投價以五 萬二千八百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股價再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使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钝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製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數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士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兩年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 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當以石及灰泥築墻用 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
爲
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一十萬鬥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按月 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二十四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紅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營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曆六月二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 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岸地紅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 國家代其築路一條於該地東便界址一帶該路 四十尺 安後工費若干由投得該地之人補回
二在該地所有建造形圖須呈工務司察核批准方可其照准與否聽藐 工務司作主倘該形圖經工務司批駁不得借瑞索償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天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紅契爲憑
投賣地一段
此號係册錄岸地段第二百七十四號每年地稅銀三百二十四圍 一千八百九十四年
二 月
初三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