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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0TH OCTOBER, 1896.
憲示第
輔政使司駱,
唔諗開投官地事現
十六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月二十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四點鐘開 投官地二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瀚 為此特示
該地一與其形勢開列於左
第一段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八十八號坐落普雲道該地四至 北邊二百零五尺南邊三百二十三尺東邊二百零六尺西邊三百二 十五尺共計五萬二千八百七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三百六十圓投 價以四千圓爲底
第二段係肼錄內地段第一千三百八十九號坐落普雲道該地四至 北邊三百一十尺南邊二百一十五尺東邊三百一十五尺西邊二百 零六尺共計六萬五千五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三百六十圓投價以四 千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极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 備工務司簡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四 至等費
五椏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個月內須用堅圍材料及 美善之法建屋一間在該地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集 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 十五條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 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一萬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應納稅錢 按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四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五日,九百九十九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公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湖 六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海岸地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