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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JUNE, 1896.
憲示第二百四十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七月十四日卽禮拜二日下午三點鐘在該 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一以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 係肼錄九龍內地段第七百二十二號坐落九龍土瓜灣該 地四至北邊一百三十五尺南邊一百三十五尺東邊一百三十五尺 西邊一百三十五尺共計一萬八千二百二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六 十四圓股價以九百一十一圓為底
開投薰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一投地之價由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檡 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署呈繳
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誰現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二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 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內以合人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築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五圓呈繳田土廳
用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五百
七股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錻按 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歷六月二十四日 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即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 西厢六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内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若有贏餘全行A官如有短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陸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全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基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此號係册錄九龍内地段第七百二十二號每年地稅銀六十四圓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二十七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