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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FEBRUARY, 1896.

憲示第四 十 二 號

I +

輔政使司驛

曉諭事案奉

香港岧總緝捕官夏

曉諭事照得西歷二月二十廿一十二卽華丙申年正月初八初九初 十等日乃黃泥涌賽馬日期所有按照一千八百六十九年第十條則 例所定各車輛行走各衛欸業已具詳

警報醶將督辦出入口事務官所出示開列俾衆週知等因奉此 特將告示開列於後各宜知悉此諭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二 月

十五日示

總督部堂 察核兹奉 批准卽將各例歎開示於後仰爾諸色人等 一體恪遵毋忽特

計開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初八日示

督辦出入口事務官林

出示招領火柴事照得正月二十四日有火柴三百二十六箱運載來 港查係假冒亞三杯生意疉頭經按一千八百九十年第十五條則例 一程封禁在案惟該火柴未有主名合行出示招人認領自示之後限 至四十二日爲期若仍無人到領卽將該火柴當衆投賣無得異言特

計開車輛行走各條款

一自大鐘樓起至海旁東止東各街道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者 須從左手邊卽路北邊而行至同西邊時亦須從右手邊卽路北邊而 行倘途中前行仍須遵照;路行走常例迴避

二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業旣到下環處卽須由軍器局街轉 海旁在海旁道一直行走至第二 差館或由第二號差館之東過灣 仔道及鵝頸涌西邊之路止後由跑馬場折 亦須遵照來時道路而 行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二 月

初八日示

三倘有在通衢大路或來往路口或騎馬或駕車其勢可致傷人肢體或 傷及性命或有碍行人則按例懲辦

+

憲 示

輔政使司駱

曉諭事現奉

督憲札開兹將署總緝捕官所出之示離開列於下俾衆週知等因 此合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四各藥倘往東邊卽卽由大鐘慢起直向灣仔 堀斷龍之大道行走不 進由海旁一帶前行並須靠右手邊卽路南湯而行 若返西邊之時亦 須遵照來時路徑歸左手邊卽路南邊而行

五凡有挑買物件之人務要在於只准轎過之路而行如前款所載由大 鐘樓至海旁東約所有步行之人只許在小路而行若非橫過路上不 得在路心來往

六自黃泥涌各墳塲起至各棚處之路不許停放車輛並不許各車在該 處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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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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