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8TH FEBRUARY,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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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四十 輔政使司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至等費

督憲札開定於西厢本年二月二十五日郎禮拜二日下午三點鐘在 該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北號地係彩條内地第一千三百六十八號坐落灣仔道之南該 地點至北邊六十尺 尺南邊六十天東邊六十尺西邊六十尺共計三千 六百方尺每年地稅銀四十五圓投價以九百圓爲底

開投證程列太

一投地之價由供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內檡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 安立該地角以指四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出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二個月為期須用堅面材料

ዝሙ

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在該地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築墻 以瓦蓋面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第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一千 圓

七股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按月 數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四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營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先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 六月十四日完納將香港內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 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码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絀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民歸其管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係册錄內地第一千三百六十八號每年地秕銀四十五圓 二月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初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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