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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4TH JANUARY, 1896.

憲示第五號

輔政使司駱

五百圓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正月二十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筲 箕灣西開教官地一民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亟出示 曉諭 此特示

誠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鋅筲箕灣地段第十號坐落筲箕灣西該地四至東北邊八 十八尺西南邊一百一十二尺東南邊二百尺西北邊一百一十九尺 計一萬五千二百八十方尺每年地稅銀八十六圓投價以一千二 百二十二價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楼地之價由限底銀,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償在庫務司呈繳

四找代言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 --内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安立該地每以指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個月爲期須用堅固材料 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在該地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墻 以无蓋面必須牢實可經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 二十五條建築屋宇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不得少過一千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按 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廿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二十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額外章程

八該地內之溪水及該地所有之水

國家均有權可以取並有權可以入該地取水或將溪水截引別處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不欲現有之廟在該地内及不欲行人往來 國家有權可以將該廟拆及將該地取回不准行人經由惟現下暫時 該廟與及往來之道該地業主未有不欲之意

十投得該地之人若建築華人屋宇

國家有權可以在該地内取间地一幅建一小巷不用償補地價該巷 一十五尺長與該地相等齊巷之地面與該地前面之大道相平其巷 地與大道相去至少四十五尺

十一股得該地之人俟辦公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服官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 兩季完納卽於西十二月廿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六 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內地設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十二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 全數入,或可勒令其將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地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提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福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釉及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三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營業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椏賣號數

此淍係册錄筲箕灣地段第十號每年地秕銀八十六圓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 正月

初四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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