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6TH OCTOBER,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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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政使司駱

憲示第四百四十 三 號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一月初三日即禮拜三日下午三點鐘在 該處開投官地一民以九百九十九年爲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燒 熇此特示

勁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段係錄紅磡海旁地段第二號坐落紅磡該地四至東北 三百六十五尺西南邊三百六十五尺東南邊五百五十尺西北邊 百五十尺共計二十萬零零七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千五百零 八圓投慣以六萬零二百二十五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般地之價由限底銀做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論則在前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漫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以指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兩年内須要將該地全行填平 並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 該屋宇以石磚及灰泥築以瓦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 料而造須必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歎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 十五條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

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创等工程不得少過五萬圓所填平之地要 用堅固法式護衛至合工務司之意爲率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按 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歴西六月四日先納 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季完納卽於西歷六月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十 二月二十五日完納並將香港海傍地民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或可勒令其進草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投倘再開校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 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織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區其管業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二十四個月內加壚五十尺闊伸至 西北界長一帶至要如何騅平及所用堅固之法護衞該地須照工務 司批准方可

二投得該地之人須備足銀四千圓繳呈 國家以爲更改出水渠之費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即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段係 紅磡海旁第二號地段每年地稅銀一千五百零八圓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十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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