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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0TH JULY, 1897.
憲示第二 第二百八 + 四 四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至等費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七月二十六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該處開投官地一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曉諭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段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四百一十九號坐落灣仔道該地四 至北邊五十尺東南邊五十五尺十一寸東邊二十五尺西邊五十尺 共計一千八百七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二十四圓投價以四百六十 九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服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繳銀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詿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四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一年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 之法建屋一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及灰坭以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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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必須牢實可經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廿五 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 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五百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按 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歷西六月四日先納 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設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歴 六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内地設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要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校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釉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營業 業主立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
此號地段係册錄内地第一千四百一十九號每年地稅銀二十四圓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七月
初十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