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9n JUNE,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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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示 第二百五十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事奉場

三倘有在通衢大路或來往路口或騎馬或駕車其勢可致傷人肢體或 傷及性命或有行人則按例懲辦

督 柱開將總絳官所出之示開列於下俾衆週知等因奉此合亟 出示曉諭爲此特

六月

十九日示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香港總緝捕官梅

四各 惝往東邊即由大樓起直向灣仔至掘斷龍之大道行走不準 由海旁一帶前行重,歸右手邊路南邊而行若返西邊之時亦遵 照來時路徑儲左手邊卽路南邊而行

曉諭事照得西,六月二十三卽華丁酉年五月廿三十四等日乃 在黃泥涌穴擾軍士賽馬嬉戲日期所有案照一千八百六十九年 第十條則例所定各車輛行走各條歎業已具群

總督部堂 察核兹奉 即將各例欸開示於後仰爾諸色人等 一體恪遵毋忽特示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六 月

十五日示

七各車輛之在跑馬場附近地方必須遵值日差役所指

計開車輛行走各條歎

一自大鐘樓起至海傍東止各街道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者湏 從左手邊路北邊而行至回西邊時亦須從右手邊卽路北邊而行 倘途中欲帶前行仍各須遵照道路行走常例迴避

五凡有佻蕉物件之八務要在於只進橋過之路而行如前款所載由大 鐘樓至海旁東約,有步行之人只許在小路而行若非橫過路上不 得在路心來往

六自黃泥涌各墳場起至各棚處各界内不許停放車輛並不許各車在 該處疾行

八音犬之家不可任犬走近跑馬塲見有流蕩之犬頸上無編列主人 姓名住址之帶卽案照一千八百四十五年第十四條則例第四欸將 該犬擊斃

九凡乘轎來往者當由堅尼道行走以免將皇后大道壅塞至車馬等不 許在堅尼道行走

二所有馬匹馬車及手車往東邊者旣到下環處節須由器局街轉落

海旁然後一路過鵝頸涌之西路或可行灣仔道第二號差館之東後 由跑馬塲析囘亦須遵照來時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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