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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MAY, 1897.
憲示第一百五十九號
輔政使司騤
篇
第十二歎此章程一經準行凡向日有屋宇不是用作製麵包者之屋宇 除照現時所定製麵包舖章程經潔凈局批準及注册者外不得擅作
曉諭事現率
此項生意
督憲札開將潔凈局議立闔港製麵包舖遵守章程開列於下俾衆週 知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諭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五月
三日潔凈局議立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五月
禀式
初六日示 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製麵包舖章程第七款有云潔凈 局總理事務官查察但此一條經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 日更改歸潔淨醫師查察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由定例 局批準施行
具樂
現欲在
號地段
號門牌
層開設製麵包生意懇將此屋宇註明册籍實爲恩便之
至切赴
按一千八百八十七第二十四條第十三款第十節增立製麵包舖章
潔淨局批準施行
第九欸凡現時及將來開張製麵 舖之屋宇須每年正月内赴潔凈局 註册凡投稟格式須照此章程下列格式填寫
二 號
輔政使司聯 曉種事現奉
第十歎凡現在製麵包舖所有地面須於註冊後三個月内用上等灰或 石屎機來路坭嗔厚至少六寸務台潔凈局主意仍要盪滑用瀝靑與 砵崙來路坭填至堅密不透漏爲度或用潔凈局所準用之物料亦可 嗣後凡有將開設製麵包舘之屋宇當未開製之先其地面要用上等 灰或石屎撈來路坭厚至少六寸仍要盪滑用瀝靑與砵崙來路坭 填至堅密不透漏爲度或用潔凈局所準物料亦可
督 札餘將庫務司之示開列於下俾衆週知等因奉此合出示 曉諭爲此特示
五
十三日示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庫務司師
第十一款凡有房用作製麵包者或用作貯放製麵包物料者除看守人 及在舖裏當夜工之人外不得别人在該處住宿
諭本港各業主知悉現爾等所欠本年上半年之地稅至西歴本年六 月二十四日以前亟須赴本司署清納慎勿延遲切切特示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五月
初十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