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MARCH,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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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示第九十二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三月三十日卽禮拜二日下午四點鐘在該 處開投官地一連在該民所建之屋宇在内以九百九十九年爲管 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為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四百零五號坐落堅道九號洋館之處 地四至東北邊七十五尺六寸西南邊五十尺東南邊六十四尺六寸 西北邊七十尺共計四千零四十七方尺每年地稅銀一百六十圓投 價以三千一百五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一役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繳

五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應納稅錢按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月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厢十二月 五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六月十四日完納至九百九十九年止

六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九百九十九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 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西歷 六月二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内地民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七股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控倘有短軸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八极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營業

業主立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四百界五號每年地稅錢一百六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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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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