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6TH AUGUST,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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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百五十二 號

暑輔政使司師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率

督憲札開定於西本年八月二十二日禮拜一日下午三點在該 處開褙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地段係册錄内地段第一千五百零七號坐落列治門上道該地 四至北邊十三尺南邊十三尺東邊一百五十尺西邊一百五十尺共 一千九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八圓投以五十九圓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十圓爲額

三楼得該地之人自柏落之後即轉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校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署呈

四楼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筋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地每角以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骸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秘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七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 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抛十二月廿五日先納一半餘一半限至西 歷六月廿四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八投得賅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地投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釉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 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骸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一 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九投得骸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要照上列股章程 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零七號每年地税銀八圓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

初六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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