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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0TE. JULY, 1898.

共計二萬三千一百方尺年地稅銀一百六十二圓投價以五千七 百七十五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五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庫務司署呈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十五圓以 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明四 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大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廿四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 善之法建屋宇一間在該地以合居住該屋以石磚及灰坭築牆用 五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物料而造必須牢寶可經久遠其餘各款 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 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估值不得少 過一萬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上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所定銀每

限定

至稅

西銀

年分兩季完 納卽於西歷六月十四日先納一半1餘一半至西歴 此特示

十二月廿五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服官契章程印於契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地投價若有贏餘,行入官 有短油 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一 切費用槪令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骸地之人由抄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額外章程

自後所建之屋宇若潔凈局則例遇有增添須要遵依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邆罪上 卽作爲該地段 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數

此號册錄紅磡内地段第二百二十號每年地棍一百六十二歲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

三十日示

憲 示 第 三百四十六號 署輔政使司師

曉驗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八月十六日卽禮拜二日下午三點鐘在該

處開投官地二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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