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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4TH NOVEMBER, 1899.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須將該地全行填築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兩年内 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合居住該 屋宇以石或磚及坭築墻以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 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欸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 十五條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 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增善工程不得少過五千圓至築該 地須用堅固方法保護造至 合工務司之意
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亞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曆六月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赴 八楼得該地之人俟辦安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衪官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指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 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六月二 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海旁地段官契意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地開投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調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 一切費用繳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准由 國家地埕搬運坭土以爲填築該地及與該地 相連道之用惟須遵 工務司所批准某處及領有工務司人情執照 方可
二該地之正界址係由 工務司指明
三投得該地之人須在該地西界及北界建路一條四十尺並由該路 另建一同闊路與紅磡九龍城大路相接一高低及所有設何方法 保護海磡悉遵 工務司批准方可
四投得該地之人要填該地及接連之路須 國家暫居人搬遷者 有釉置之處須遵 工務司定奪
業主立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此號係册錄九龍海旁地段第六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三百圓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十一月
初四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