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TH OCTOBER, 1899.
憲示第五
輔政使司聯
僥諗開投官地事現奉
百
八
十二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一月初六日即禮拜一日下午三點半鐘 在工務司署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
七十五年惟須遵照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輪納等因奉此合出示曉 諭爲此待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六十九號坐落禮頓山道該地四至 北邊六十尺南邊六十尺東邊一百五十六尺又五十六尺六寸又一 百五十六尺六寸西邊四百五十七尺共計二萬五千八百方尺每年 地稅銀二百九十六圓投價以一萬二千九百圓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附底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成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极得該地景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違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
四楼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田土廳繳銀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手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內須用堅固材 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 磚及灰坭築墻以瓦蓋面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料而造必須 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 千 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增善工 程不得少過三萬圓
七投得該地設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 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六月廿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投得該地段之人俟辦安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每年分 兩季完納即於西曆十二月廿五日先納-半其餘一半限於六月二 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內地段官契意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師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数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