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4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1ST OCTOBER, 1899.
憲示第五百八十一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十一月初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一角 鐘在工務司開楼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 業七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亟出 示鹿論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地段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六十七號坐落堅彌地道雍仁 禮拜堂後該地四至北邊五十八尺又一百三十三尺南邊一百九十 六尺西邊三十五尺共計二千三百七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十一圓 股價以三百五十圓爲底
訁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內檡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緻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田土廳繳錢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校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 田土廳 大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排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簪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所定税銀 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 西歷六月廿四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
凡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假銀一半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赢餘全行入官擁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校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及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業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遵照上列都買車程 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六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一十一圓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二十一日示
+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