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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6TH SEPTEMBER, 1899.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田土廳繳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徼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須將該地全行填築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兩年内
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該地内以合居住 該屋以石或磚及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物料而造 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二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 屋宇則例 程建造此等造建屋宇工程不得少過五千至所填築 之地須用堅固方法保護造至合 工務司之意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 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 =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 所定 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 至西歷六月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海旁地段官契章程用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朗將其呈繳之地價錢一半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赢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細及 一切費用槪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業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准由 國家地遷坭以填築地及接連之街道惟須 工務司允准及有人情執照方可
二該地正界址須要 工務司指明
三校得該地之人須將該地之西界建築海磡保護至合 工務司之意 及再填 國家地在該地段之界東邊五.十尺闊須填平卽與香港海 磡一律之高一槪工程須造至合 工務司之意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立合同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中段遵照上列投賣章程 作爲該地段業主頭取契為憑
此號係册錄九龍海旁地段第五十一號每年地秘銀三百三十圓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九
十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