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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6TH AUGUST, 1899.

憲杀第四百七十七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扎開定於西歴本年九月十一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半鐘在 工務司署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 七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輪等因奉此合亟出示 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九號坐落皇后大道東近大王 廟該地四至北邊二十尺南邊二十尺東邊六十尺西邊六十尺共計 一千二百方尺每年地稅銀二十二圓投價以九百圓爲底

開投章程列左

一地之價由限底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役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 起限三日内須將全價在 庫務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 田土廳緻銀十五 圓以備 工務 司飭用石塊刻好明册錄號安立該地每角以 指明四至等費

五校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個月内須用堅固材料 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 磚及灰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料而造必須

牢實可經久遠 餘各欸須按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二十五條及一 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則佛衆程建造此等繪善工程估 值不得少過二千圓

七股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祚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地官契由投得之日起準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 每年分兩季完納於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 西歴六月十日完納將香港內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馔缺一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羸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少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校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總教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業主合同式

投賣號數

在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草 程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九號每年地稅銀二十二圈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八月

二十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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