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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2ND JULY, 1899.
憲示第四百二十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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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政使司駱
應 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八月初八日卽禮拜二日下午三點半鐘在 工務司署開設官地二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七 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曉 爺成此特示
該地二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第一號係册錄村落屋宇地段第九十八號坐落歌富山該地四至北 邊一百九十尺南邊一百三十尺東邊一百四十五尺西邊一百一十 一尺共計一萬九千方尺每年地稅銀八十七圓投價以一千一百四 十圓為底
第二號係册錄村落屋宇地段第九十九號坐落歌富山該地四至北 邊二百一十尺南邊一百二十尺東邊一百六十尺西邊一百二十五 尺共計二萬一千八百八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一百圓投價以一千三 百二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爲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每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内須在 田土廳繳銀十 五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每段地每角 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每段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 田土 六投得該地每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十八個月内須用堅固材 料及美善之法建屋!間或多間在其地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 磚及灰坭築以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料而造必須 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 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业等增善工程估 值不得少過二萬五千圓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幷不得将臭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段倘該地段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
國家地段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場所有斜坡須用草皮舖蓋 妥當或須建築脚磡相護並投得該地之人每日須將屋內穢物搬遷 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