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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JULY, 1899.

憲示第四百零五

輔政使司駱

曉諗開役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即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該處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瞥業七十五 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出示曉諭爲 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地段係錄册內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八號坐落大道東內地與 第五十四號之背該地四至北邊八十七尺六寸南邊八十七尺六寸 東邊十二尺西邊十二尺共計一千零五十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十四 圓投價以五百三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惝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償內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 田土廳繳錢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 田土廳

大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稅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十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妥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地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界所定稅 錢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眼 至西歴六月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内地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人官析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為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業主合同式

鳥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業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遵照上列投路程 卽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八號每年地稅鍋一十四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七

十五日示

欢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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