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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st JULY, 1899.

憲示第三百七十四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七月二十四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署開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此號地段係册錄九龍海旁地段第四十七號坐落望角嘴該地四至 北邊三百一十尺南邊三百二十尺東邊三百尺西邊三百尺六寸共 計九萬四千五百方尺每年地秘銀九百八十圓投以二萬八千三 百五十圓爲底

計間章程列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司們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賞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頌

三投得該地之人白槌落之後即尊例僉名於合司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降4價在庫務司署呈

叫抄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田土廳微銀十五圓 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堆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服之人須將該地全行與築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兩年内須 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該地段内以合居住 該屋以石或磚及灰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物料而造 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十五條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二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 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善工程不得少過一萬圓至所填之地

須用堅固方法保護造至合工務司之意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秘 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淸納卽於西歴六月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爱合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世官契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銀 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曆十二月十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至 西歴六月十四日完納幷將香港海旁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 地段之人倘 但人倘有錯誤未遵科朗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半或 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聽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贏餘军行入官所有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 投而仍將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 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及 一切費用槪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袖足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恐得之日起將該地歸其管藥 額外章程

投得該地之人准由 國家地遷坭以築該地及連之街道惟須工 務司允准及有人情執照方可

二該地正界址須要 工務,指明

三投得該地之人須將該地之西界及南界建築海磡保護至合 工務 司之意及再旗 國家地在該地段之東便五十尺闊須照域多利城 新填海旁一律之高及建一石渠在該地段北路之中由西界直接連 至豉油街現在之渠及接連其西界海磡與九龍海旁地段第四十三 號西之界海磡相接一概工程須造至合 工務司之意

四該地東便之暫居人投得該地者須照稽查地契委員所定補置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遵照上列役買原理 即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九九

此號係册錄九龍海旁地段第四十七號每年地稅銀九百八十 千八百九十九年

七月

初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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