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7TH JUNE,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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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四年内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 之法建屋一間在誠地内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或磚及灰坭築瑞 瓦蓋面或用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 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 七條建築屋宇更正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五萬圓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按
·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歴六月廿四日先納 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比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由 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 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廿五日納一半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並將 香港村落屋宇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間投倘再開設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融及 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須將山之西掘坭至可掘之處取坭填築該地民並照 賣圖由A字至B 字所點之行築堤造橫路過潮平與差館街北路相
接該堤高處于座買之時須照域多利城新填海旁一律相等其堤面 須闊二十五尺投得該地之人亦要填地段之中地開作道路及與一 路往該地段之東其闊及平須要照工務司批准方可
二掘挖西山祇可搬運其坭凡有石在該處俱歸承-
石山人之蝴惟該 承-
人亦祇可照現在之合同本年遷得若干則得若干至本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後所有還存之鬆石則均任由投得該地之人安置 三凡所填之地南便之截由C字至11字在海前須安築成磡保護與 之地设至合工務司之意
四如建華人屋宇在每百尺之地内須留存十五尺在其中爲巷該巷 歸 國家之業至造屋宇每層須要疏通及每層須備設廁所地位俱 要合贈工務司之意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被窖章 程郎作爲該地段業主領取官契爲
投賣號數第一號
册錄九龍內地段第八百八十七號至八百九十七號九龍海旁地段 第四十四號至四十六號合共每年地稅銀二千九百一十七回 一千八百九十九年
六月
初十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