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0H JUNE,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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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示第三百 三十號

輔政使司駱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奉

圓爲底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六日郎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署開投官地三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曉諭爲此特示

該地三段其形勢開列于左

第一號地段係册錄内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一號坐落灣仔道該地 四至北邊二十尺四寸南邊二十尺東邊七十一尺六寸西邊六十八 尺五寸共計一千三百九十九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十八圓投價以五 百八十八圓爲底

第二號地段係册錄内地第一千五百五十二號坐落灣仔道該地 四至北邊六十二尺南邊六十尺東邊七十九尺西邊七十一尺六寸 共計四千五百一十五方尺每年地稅銀五十七圓投價以一千九百

第三號地段係册錄內地段第一千五百五十三號坐落灣仔道該地 四至北邊一百二十七尺六寸南邊六十三尺東邊五十三尺西邊七 十九尺共計六千七百八十四方尺每年地稅銀八十五圓價以二

千八百五十圓為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在各投選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發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蒍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卯遵例签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車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每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田土廳繳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每段之人於印認時例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第一千五,五十二號及第一千五百五十三號之人每 由投得之日起限以十八個月內須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宇 一間在該地皮內以合居作該屋以石或磚及灰坭築墻 瓦蓋面 或用工務司批准之物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久遠其餘各款須按照 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二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建築 屋宇則例程建造此等工程每段估值不得少過五千圓

七投得該地每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之 稅按月數分納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四 日先納二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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