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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RCH 8, 1907.
二十五日納一半將海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即申明該地如何 用法或築填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貨或作別等用如投得該 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菜人未蒙 督憲給予人情違背契內所載用 法 國家立即取同將該地沙灘海坦-
公义契內載明該地內 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所有至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七十 五年爲期稅錢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即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紕 及一切費用塙令該前時批受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所投得之主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頂受者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間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海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以兩年爲限須將該海地段內潮 水長時浸未到之海坦填築及將該地段之東界外海坦填築二十五 尺闊以爲公路之用至與地及建路之高低則由工務司定奪
二如嗣後工務司令投得該海地段人將所有潮水浸到之處填築及
將迤東一帶之海坦填築二十五尺闊爲公路之用則由發誰之日起 于二年內必要填築嬡事至填地及該路之高低由工務司定奪並須 榮堅固海壆以爲保障或工務司所之別法亦可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須在該地段之北邊一帶七十五尺闊起榮爲公路 之用以合工務司之意爲度其高須高出平水線十五
四該地段四圍界址由工務司劃定至於南北界址工務司可改削與附 近之地段界限一律
五. 該地須由工務司再將地界分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地償地稅 然後發給官契
六投得該海地段之人其應得在海邊上落之權只准在該地段之南邊 計長一百五十尺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函家地取 坭石以填該地之用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丁某年某月某日用若干圓投 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即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傈卌錄新九龍海地與第三號每年忨銀一千二百零八 一千九百零七年
三 月
初八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