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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UNE 28, 1929.

憲示第三百四十三號 布政司卓. 諭知事現泰

督憲令開南約理民府注册之下開地現因舉辦公益經本督會同議 政局議定將其收回並以政府名義向各該業主磋商購囘迄未允願本 督意其終難成議而各該業主中有不知去向似無從尋覓者仰該司卽 行出示諭知該業主由諭知之日起限四個月期滿該地及一切權利部 由政府收回至如何補置則按一千九百年收回公地則例辦理等因 此合行諗飭業主即便遵照毋違特

右諭下列各地與業主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六十三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七十三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五十八號第八十五號及第八十八 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七十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四十八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六十號地段第六百一十五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五十九號及第六十一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六十一號第四百六十三號第 四百五十二號及第四百七十八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四十七號第四十九號及五十一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五十四號第四百五十七號第 四百五十九號第四百五十五號及第四百六十四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二號地段第一千一百一十八號第一千一百卅 號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一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六十號地段第五百八十八號第六百零五號及第四 百四十四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五十一號及第四百五十三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七十七號第八十九號及第六十四 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七十二號及第四百三十六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五十五號及第六十二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三十八號第四百六十七號第 四百七十一號第四百七十四號第四百五十六號及第四百六十九 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五十七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六十二號及第四百六十五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四十三號第五十號及第五十四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八號地段第四百七十五號及四百八十一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六十號地段第四百四十一號及第四百四十二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七號地段第二百八十三號

界限約份第四百五十二號地段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號第一千一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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