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OCT. 26, 1906.

工務司漆

曉驗開投官地事照得現奉

零二號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十一月初五日禮拜一下午三點鐘在工務 可惡開投官地一段坐落北角嘴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 業七十五年惟須遵照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此合出示 爺爲比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

該地係册錄海地悷第二百九十三號坐落北角嘴該地四至西北邊一 百五十尺四寸東南邊一百五十尺東北邊三百二十八尺西南邊三百 三十八尺共計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祕銀六百八十八 價以一萬七千四百八十二圓爲底

租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償互相 論爭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百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槐落之後印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丙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庫務署繳二 十五圓以備 工務司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竪立該地每 角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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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极得之日起計限以四十八個月內須將該地經營 此等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二萬圓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銀按月數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雨季清納即於西歴六月二 十四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 納至七十 五年上

八投得該地漫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安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該 地段實葜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營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 銀每年分雨季完納於西歷六月二十四級一半於西歴十二 十五日納一半離將海地段官契譽印於契内卽申明該地如何用 法或填築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貨或作用如投得該地 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督憲給予人情違背契内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间將該地沙灘海迅-

公又契内載明該地段內所有 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所有至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七十五年爲 該期内之稅銀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數之地償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設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股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純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為得該地之銀全體人庫 將該地出倘有短織及 一切費用仍 前投得之人補足

十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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