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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3TH OCTOBER, 1905.
1563
蛊示第
輔政使司師
『事照得現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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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六 號
憲札開定於西厢本年十月三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署開設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等因奉此合出 示曉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段係册錄山地段第一百二十三號坐落深水灣相連山地段 第四十四號該地四至北邊五百六十尺南邊五百六十尺東邊二百 尺西邊二百尺共計十一萬二千方尺每年地稅銀二百五十八圓投 價以五千六百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局價互相 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違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庫務署司繳錢二十 五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妤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 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六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將臭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段倘該地段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 國家 地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斜坡須用草皮鋪蓋 當或建築脚磡相護並投得該地之人每日將屋內穢物搬遷別處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按月 數分納 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廿四日先 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十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爲
八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地官契由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起計准其管業七十 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歷十二月二 十五日納一半西厢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並將香港山地段官契章 程印於契内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短絀 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投 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釉及一 切費用概 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一倘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列 及後列之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必須將該地裁削平正潔凈合 工務司之意至批 期滿日止
二皇家有權在批期之内取回該地若干丁方以建公衆大路但其闊不 過五十尺准以附該民地界之鄰地若干調換倘若第四十四號連山 地之業主買得該地 皇家則可隨時取回該第四十四號連山 地或全或分不等以樂大路仍如上言准以照若干比例調換 但該地業主旣建有屋宇等 皇家則不干預其屋宇 投得該地 人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 住某街門牌
貳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應遵照上列投賣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校賣號數
此號地段係山地與第一百二十三號每年地稅銀二百五十八 一千九百零五年
十月
十一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