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3RD MARCH, 1905.

憲示第一百二十八號 輔政使司梅

曉諭開投官地事現泰

督憲札開定於西歴本年三月二十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務司窘網投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七 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亟出示此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家係册鈴山地段第一百二十一號坐落栢架道該地西至北 邊三百四十六尺六十南邊一百六十四尺六寸又一百八十七尺東 邊一百-十八尺六寸西湯五十五尺共計二萬九千四百一十六方 尺每年地税銀一百六十八圓股價以三千五百三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無價至少以二十園爲額

三投得該地服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遵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呈繳

四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內須在 庫務署繳銀四十 四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 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內須用堅固材料 及美善之法建屋宇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區內以合居住該屋宇以石 或磚及灰坭築墻用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料而造須 牢實可經久遠各別樣工程須呈 工務司得有批准方可此等 增善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一萬圓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將具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倘該地段有掘起餘坭在本處或隣近 國家

地段堆放不得過於斜歪恐妨雨水冲塌所有斜坡須用草皮鋪蓋 當或建築脚磡相護並投得該地之人每日將屋内穢物搬遷別處 人投得該地之人須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一年應納稅按 月數繳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卽於西歷十二月二十五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歴六月四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段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安合 工務司意如准領該地 官契由投得之日起計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形勢所定稅 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曆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於西厢十二月二 十五日納一半並將香港山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内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倘錯有誤未遵章程 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一份或全 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地 出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

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官作爲未經出 而仍將投得該地之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黜及一切 費用概分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校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頂受之人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業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倘堀山整平地盤必須建築石壆以防山塌 二投得該地之人推其由栢架道造路通至該地段惟要照 工務司所 准之線路而造

三投得該地之人所在該地建築石壆可准由該地堀出餘坭貯置 地及由可該地採取碎石而用惟所領之人情紙務要遵照 工務司 所准之條款保存官地無虞則可

四該地須要將地界分明照數計價地稅然後發給官契 投得該地之人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投得某處地 段應遵照上列投質章程卽作爲 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校賣號數

此號地段係山地段第一百二十一號每年地稅銀一百六十八 一千九百零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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