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OCT. 26, 1906.

十五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注明册錄號數安立骸地每 角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每段地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崮呈徼 田土 六投得每段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以三十六個月內須將該地經營 此等工程估值每方尺不得少過二十五仙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 國家私或家也并不得將與 穢之物堆置在該地段該湖之人每日屋內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每段地之人須於西隱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銀按月數分納 庫務 自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即於西六月二 十閎日先納一半其像一半限至西十二月二十五日完至七十 五年止

九投得每段地之人俟将所有一切章程辦安台 工務司之意始准 該 官契由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起準其營業七十五年照上地 段形勢所稅 每年分兩季完納謝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 尘西歷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幷縣內地段官契章程出於校內師申 明該地如何用法或填築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眝煤紵貨或作別等 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治 督憲給予人情違背 契內所載用法 國家立以囘將該地段沙灘海坦-

公叉契;載 明該地段內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至該地業可以續 批二十一年至期前三日上但说則由 國家丈量師再行定奪 十投得每段地之人倘有錯誤未尊登程謝得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将 該地開投倘再鹊淼所得價值較前没之價若有赢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紗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 補足或將該地區官作爲未經

地領

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 寇織及一切費用仍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設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遵前 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 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每股地之人須要將該全地幷相連之路一半之憫填平其高 低須 工務司批准及要築-堅固海磡或別法以保所填之地此等 工程須要做至合 工務司意爲止該工程於投得該地之日起兩年 内完竣

二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國家地取 坭以填該池之用

=每臣地之官契須載有章程訂明投得該地之人或繼業人無在該海 上落之權倘日後在該地之海邊填築亦不能索取賠補款項及 國家仍有整頓該調邊之權 國家以爲合宜之時不用與投得該地 之人商量即可將海邊填築

四該地須要再將越界分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地價地稅然後發 給官契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任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投得 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栓

投賣數

第一號地桜係册錄新九龍內地段第二十六號每年地秕銀一百九十 四圓

第二號地係册錄新九龍內地段第二十七號每年地秕銀九十八圓 二十六日示 一千九百零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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