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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SEPT. 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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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得每段地之人俟将所有一切章程辦台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地官契由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起準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 段形勢所定稅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日納一 半阀曆六月二十四日納一半幷將内地段官契章程用於契內即申 明該地如何用法或填築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貨或作別等 用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給予人情違背 契內所載用法 國家卽取將該地沙灘海坦-

公又契內載 明該地段內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歸 國家至該地管業可以續 批二十一年至期前三日止但銀則由 國家丈量師再行定奪 得每段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則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 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 該地開設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役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短釉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 出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之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 短細及一切費用概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歸其管業

十二倘若投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項受者亦須遵前 列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結其人是間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每段地之人須要將該全地幷相連之路一半之闊填平其高

地領

低須 工務司批准及要築一堅固海磡或別法以保所與之地此等 工程須要做至合 工務司意爲止該工程於投得該地之日起兩年 内完竣

二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國家地取 坭以填該地之用

三每民地之官契須載有章程訂明投得該地之人或繼業人無在該海 上落之權倘日後在該地段之海邊填築亦不能索取賠補欸項及 國家仍有整頓該海邊之權 國家以爲合宜之時不用與投得該地 之人商量即可將海邊填築

四該地須要再將地界分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地價地稅然後發 給官契

業主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投得 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卽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第一號地係册錄新九龍内地段第二十六號每年地稅銀一百九十 四圓

第二號地係册錄新九龍內地段第二十七號每年地甜銀九十八圓 一千九百零六年

九月

二十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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