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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SEPT. 21, 1906.
十五圓以備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 錄號數安立該地每 角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品微 田土廳
六校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內須將該地經 營此等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一萬五千圓爲度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貼 近國家或私家地并不得 將皁 穢之 物堆置在該地段並投得之人每日須將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銀 按月數分納 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即於西歴六月廿四 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厢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假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地官契由一千九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計準其管業七十五 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納一半西歷六月二十四日納】半將九龍內地段官契章程印 於契內即申明該地如何用法或築與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 貨或作別等用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給 予人情違背契内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回將該地段沙灘海坦-
公叉契內載明該地段内所有礦產及藏之物 係歸 國家所有至 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七十五年爲期稅銀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投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缺一份
全數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丹將 地開投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宮到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實作 為 投而仍將投得該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也 及一切費用概念該有意批受人補足
+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所得之再起將該地改其管示 十二倘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湏與別人該頂受者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一投得該地之人須要將該地全程並在該地東北界外填築公衆路 一條闊五一 尺其高低須 工務司批准並保護所填地之工程須要 做至合 工務司意止
二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近該處之 國家地取 坭以與該地之用
三該地須要再將地界分明照數申計地償地 免然後發給官契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號于某年某月某日用銀若干圓投 未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即作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爲憑 投賣號數
此號係册錄九龍内地第一千一百七十八號每年地稅銀二百一十 四圓
九月
二十日示
一千九百零六年
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