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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AUGUST 10, 1906.

憲示第六 六百 十六 輔政使司師

曉諭事照得現奉

督憲札開茲按照一千九百零一年海底及海坦則例章程擬給發紅磡 國家地段須照下列形勢章程辦理等因奉此合强出示曉諭俾衆週知 爲此特示

該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地係册錄九龍內地段第一千一百七十八號坐落紅磡該地四 至東北邊五十尺西南邊五十尺東南邊四百六十五尺西北邊四百六 十五尺共計二萬三千二百五十方尺每年地稅缺二百一十二圓极價 以二萬九千零六十二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投地之價由跟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價互相 爭 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區大增價至少以五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自槌落之後即難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 起限三日內須將全演在 庫務司鬐呈

四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日内須在 庫務司署鐵二 十五以醋 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證明册錄號安立該地每 角以指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例應將公費銀三十圓品繳 田土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二十四個月內須將該地經 營此寺工程估值不得少過一萬五千

七不得將該地段穢濁及丟棄之水流至貼近 國家或私家地幷不得

將息 穢之 物堆置在該地並投得之人每日須將穢物搬遷別處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計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錢 按月數分納 庫務司以後每年須分兩季清納即於西抛六月四 日先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九投得該地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辦合 工務司之意始准領 該地官契由一千九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計準其營業七十五年 照上地段形勢所定每年分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二十五 日納一半西曆六月二十四日融一半|九龍內地段官契章程印 於契内即申明該地如何用法或築與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 貨或作別等用如投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給 予人情違背契内所載用法 國家立即取回將該地段沙灘海坦-

公叉契內載明該地内所有礦產及藏之物係歸 國家所有至 該地管業可以再定七十五年爲稅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楼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 遊章程卽將其呈級之地價缺一份 全礙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 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 地開設倘再開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羸餘全行入官如有短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棱而仍將該地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袖 及一切費用概令該有意批受人補足

十一股得該地之人由所得之熱將該地段其管

十二個校得該地之人將下列之權利項與別人該頂受者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短經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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