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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MAY 25, 1906.

第四款承克人不得另給牌照與人將鴉片坭熟製造

第五款鴉片煙所只准設立一處並須經 督憲批准方可

第六款承-

人除在煮鴉片煙所外不得有零碎餘煙觀一千八百八十 七年生鴉片坭則例便悉又除在煮鴉片所外不得有鴉片生坭惟須 領有搬取人情始可

第七歎凡 輔政使司按照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公煙則例所給牌准開 燈之煙館領牌人須用之鴉片煙及二煙該承-

人須行發售及不得 于時價外不得取

第八款該承-

人所得權利除經 督憲會同 議政局批准外不得轉 給別人

以上章程如承人有犯即將其承-

合同註銷不准承-

並將存, 我担保銀兩契件槪行-

二十三日示

督憲札開定於西本年五月二十八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一千九百零六年

憲示第四百 四 十

輔政使司

曉諭開設官地事現奉

大埔田土廳照一千九百零六年第三百六十五欸 憲報賣地總章 程及下列額外章程開投官地二段批期以七十五年爲限由一千八 百九十八年七月一號起計期滿之日 亦可續批廿四年至期前三日 止惟地材則另議等因奉此台出示曉諭俾衆週知爲此特示 投供之人須照第五款總草程至少用銀一百圓將該地經營可以繳 納國餉

茲將該地形勢章程開列于左

第一號册錄丈量約份一百一十二號地段一千七百六十號坐落土 名水流田北十三尺南十三尺三十四尺西三十四尺共計四百四 十二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元投償以五元爲底

第二號肼錄丈量約份二百七十四號地段一百八十六號坐落土名 塔門涌尾北三十二月南三十二尺東二十九尺西二十九尺共計九 百二十八方尺每年地稅二圓五毫投價以十篇底

額外章程

一楼得該地之人如有地濱海者該人不得有干涉海水之權如 有在該服剛及近海處填築 地方不得索補

業主合同格式

立合同人於 年

賣章程取地管業領取官契爲憑立此合同是實 ——千九百零六年

五月

處地心願遵照上投

二十一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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